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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艳娥与被执行人崔建明、封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娥,崔建明,封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艳娥,女,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绥德县。被执行人崔建明,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封彩云(崔建明前妻),女,1972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娥与被执行人崔建明、封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崔建明、封彩云履行:一、向张艳娥偿还借款50000元,并自2013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履行之日止。二、崔建明负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崔建明,封彩云负担执行费666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7)陕0831执23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崔建明所有的陕JXX**长安牌(车辆识别号044160、发动机号XXXX)小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张艳娥与被执行人封彩云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封彩云于和解之日一次性给付张艳娥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5000元,张艳娥自愿放弃该25000元的剩余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执行。张艳娥撤销对封彩云的执行,不得再追究封彩云的任何责任。剩余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张艳娥只能向崔建明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666元由封彩云负担。现封彩云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崔建明还应给张艳娥偿还借款25000元,并自2013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履行之日止。2017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17)陕0831执2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崔建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张艳娥以被执行人崔建明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销执行,并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封彩云的执行,不再追究封彩云的任何责任。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崔建明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1民初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