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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崔梦彬与崔梦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梦彬,崔梦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民初681号原告:崔梦彬,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崔梦营,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平县。原告崔梦彬与被告崔梦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梦彬、被告崔梦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梦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护栏网款42396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至2016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购护栏网,一直有拖欠,截止到2016年9月21日,被告累计欠原告护栏网款423960元,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无正当理由拖延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公正判决。被告崔梦营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只是称自己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打算分期偿还原告货款。本院认为,被告崔梦营承认原告崔梦彬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崔梦彬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崔梦彬与被告崔梦营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收取货物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理应按欠条确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2396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梦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崔梦彬货款423960元。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被告崔梦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