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进才抢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进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42号罪犯王进才,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了(2010)新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进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后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宣判后,2010年12月2日入狱服刑改造。历经减刑一次,2014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进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0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进才于2009年6月、8月,单独或伙同他人两次在新乡县七里营镇东王庄卫生室盗走现金1600元左右;2009年7月、8月伙同他人分别在新乡县四达公司附近、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通往陈庄的河堤路上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走现金、手机等财物。被告人王进才系累犯、数罪。罚金4000元已履行。罪犯王进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进才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姚延兵、刘子强及管教干警骆绍宽的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进才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进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