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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茂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277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张茂春,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277号被执行人张茂春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