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茂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277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张茂春,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277号被执行人张茂春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