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翟塔平与程少轻、齐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塔平,程少轻,齐宪英,侯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翟塔平,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程少轻,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齐宪英,男,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职工,住曲阳县。被执行人:侯义平,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翟塔平与程少轻、齐宪英、侯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程少轻、齐宪英、侯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少轻、齐宪英、侯义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义平的存款125.596万元。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