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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昌炎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昌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12号罪犯吴昌炎,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林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昌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财物予以退赔。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宣判后,2014年5月15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吴昌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昌炎伙同蔡某某、吴某某、许某某采取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帮助取款,按比例抽取好处费后再将账款回流给上线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分别于2013年3月4日、3月25日、3月29日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385172.2元,违法所得30812元。被告人吴昌炎系主犯。罪犯吴昌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吴昌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昌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昌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