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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顺波、张太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顺波,张太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周顺波。被执行人张太娜。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顺波、张太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顺波、张太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顺波、张太娜的银行存款13779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