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世茂服装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世茂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468号原告: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毓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晖,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世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世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与被告晋江世茂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世茂公司赔偿宇通公司损失705000元。事实与理由:宇通公司与世茂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20日、4月20日、4月25日签订服装购买合同,并通过(香港)汇通国际有限公司出口转卖给第三方。由于世茂公司加工制作的服装质量不合格,(香港)汇通国际有限公司拒绝与宇通公司结算,并向宇通公司索赔705000元。由于世茂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货,造成宇通公司经济损失,世茂公司依法应向宇通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世茂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对外贸易出口,且世茂公司属港澳台投资企业,故本案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世茂公司虽为外商独资企业(台港澳自然人独资),但其系中国企业法人,且本案原告宇通公司亦系中国企业法人,本案系中国企业法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并非涉外(含台港澳)纠纷,且相关法律并未对涉外资企业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世茂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晋江市金井镇,且本案诉争标的额为705000元,属于福建省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晋江世茂服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晋江世茂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清清速 录 员 陈春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