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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锦智、赵崇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崇育,梁锦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崇育,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锦智,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锦智、赵崇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琼90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梁锦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赵崇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随案移送诺基亚牌手机2部、三星牌手机2部、乐视牌手机1部、中国邮政银行卡一张,依法应予没收处理;四、二被告人的违法人民币10000元(梁锦智9500元、赵崇育500元),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崇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崇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崇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判认定上诉人赵崇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崇育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崇育撤回上诉。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灿审 判 员  王德红审 判 员  周永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吕文虎书 记 员  蔡六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