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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长民与刘书彬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长民,刘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378-1号申请执行人:薛长民,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书彬,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薛长民与刘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划拨被执行人刘书彬的银行存款52502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