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长民与刘书彬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长民,刘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378-1号申请执行人:薛长民,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书彬,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薛长民与刘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划拨被执行人刘书彬的银行存款52502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