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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任海平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322号被执行人任海平,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交城县人。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晋11刑终3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任海平罚金100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任海平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海平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