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34号原告:李某。被告: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误会现已解除,本案已没有争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