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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34号原告:李某。被告: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误会现已解除,本案已没有争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