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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蔺瑞平、史艳萍与拓建荣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瑞平,史艳萍,拓建荣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2民初1784号原告:蔺瑞平,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史艳萍,女,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瑞平,史艳萍的丈夫,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拓建荣,男,汉族,1982年4��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蔺瑞平、史艳萍诉被告拓建荣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蔺瑞平、史艳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蔺瑞平、史艳萍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瑞平、拓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115元,原告蔺瑞平、拓建荣已预交4057元,减半收取4057元,由原告蔺瑞平、拓建荣负担。审判员  索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