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刑更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晓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24号罪犯马晓,男,1982年5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荣成市,原住荣成市。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荣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威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马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威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晓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2起至2018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马晓近期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晓2014年1月16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马晓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消费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晓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系累犯,且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晓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