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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文理与西平县春雨学校、徐好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理,西平县春雨学校,徐好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11号原告白文理,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回族,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春雨学校,住所地西平县城南107国道西沿。法定代表人徐好学,该校校长。被告徐好学,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理与被告西平县春雨学校、徐好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文理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徐好学价值12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好学价值1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