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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甘肃鑫源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水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鑫源祥置业有限公司,赵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恢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源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开发区高科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田新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水利,男,生于1957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天民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甘肃鑫源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水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2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水利送达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源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款203767.2元,违约金30565.08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60元。被执行人赵水利于2013年3月7日交来案款124772.67元,于2013年11月18日交来案款20000元,执行费360.50元。2013年11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水利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99719.61元,但被执行人赵水利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2017年5月4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水利在银行有存款,2017年5月11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707.50元,后因存款不足实际冻结被执行人赵水利的银行存款40276.73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水利银行存款40276.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