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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穆现英与白从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977号原告:穆现英,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白从军,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刘增利,石家庄市新华联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穆现英与被告白从军相邻同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9日,穆现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现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穆现英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宁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远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耿静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