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穆现英与白从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977号原告:穆现英,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白从军,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刘增利,石家庄市新华联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穆现英与被告白从军相邻同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9日,穆现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现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穆现英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宁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远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耿静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