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邹鸿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邹鸿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民初151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代表人张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易桐,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坤,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鸿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邹鸿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易桐、张晓坤,被告邹鸿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57617.37元及截止2016年7月22日的利息875.94元、费用1124.28元,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邹鸿鹏于2008年7月17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后被告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7月22日,被告累计欠款本息共计59617.59元。原告自2016年5月15日起多次催款,但被告一直未清偿,故原告起诉。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欠款金额属实,同意偿还欠款,但无能力一次性还清,可以先行偿还3万元,其余的欠款可以分期给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招商银行VISA奥运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表内含《VISA奥运信用卡领用合约》。根据合约约定,持卡人及其附属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原告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持卡人及其附属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时,须承担按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3%计算的手续费,最低收费额为每笔30元,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原告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记账日为此笔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原告,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卡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所有的费用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滞纳金、调阅账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等费用;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后原告为被告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一张,被告实际使用该卡进行消费,但未按约定清偿欠款。截止2016年7月22日,该信用卡已产生欠款本金57617.37元、利息875.94元、费用1124.28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被告使用该信用卡欠原告本金、利息、费用,事实清楚,原告举证证据充分,被告应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给付利息、费用至清偿日止,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鸿鹏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57617.37元;二、被告邹鸿鹏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述欠款的利息及费用(截止2016年7月22日利息为875.94元、费用为1124.28元;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标准按《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129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