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朝武与被告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武,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981号原告:周朝武,男。委托代理人:何洪波、魏勇,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勇。原告周朝武与被告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周朝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朝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