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艾某、刘某某诉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艾某,刘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4民初1104号原告:刘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某某一路某某公寓某号楼某某室。原告:艾某,女,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某某一路某某公寓某号楼某某室。原告:刘某某,男,20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某某一路某某公寓某号楼某某某室。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系刘某某之父。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某某一路某某公寓某号楼某某某室。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某某,系该小组组长。原告刘某、艾某、刘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坡刘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一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刘某作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村一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艾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户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款2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以及理由:三原告均系某某村一组村民,刘某、艾某夫妇系独生子女户。2015年村组土地被征用,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9000元。原告一户系独生子女家庭,按照国家政策,应当多分配一人份份额,但村组未向原告一户分配,故诉至法院。刘某、艾某、刘某某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刘某、艾某、刘某某的户口本各一份,以及刘某、艾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各一份,欲证明刘某、艾某、刘某某三原告系某某村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份,欲证明刘某、艾某、刘某某一户系独生子女户。3、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欲证明2015年某某村一组土地被征用,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9000元,未向独生子女户分配的事实。被告某某村一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刘某、艾某、刘某某所举证据,独任审判员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真实性、客观性要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综合上述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刘某系某某村一组村民,2000年10月29日与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艾某登记结婚,婚后艾某于20某某年某月某日将户籍迁入某某村一组。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夫妻两人生育一子,取名刘某某,其户籍亦登记在某某村一组。2012年5月30日刘某、艾某夫妇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0月某某村一组土地被中国某某某某项目征用,其后村组制定分配方案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9000元。在分配上述款项时,村组均未考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的计生待遇问题。后刘某一家以要求享受计生待遇为由诉至本院时,本院在立案前曾向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责令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某某村一组予以改正,力争将问题就地解决。但通知发出后未有回复。本院认为,农村计生家庭优惠待遇案件,本应由基层街道办事处责令相关村组协调处理,力争将问题就地及时解决。但本案中的被告处理无果,故本院作出司法裁决。原告刘某、艾某系某某村一组村民,两人生育儿子刘某某后,按规定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成为该村组独生子女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户凭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应增加分配一个人份的份额。某某村一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执行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规定,未向该独生子女户增加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收益的行为侵犯了该独生子女户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刘某、艾某、刘某某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给付刘某、艾某、刘某某土地补偿款29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结育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应当给予以下优待:······(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