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井运付与王书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运付,王书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21号申请人:井运付,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申请人:王书同,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井运付申请与被申请人王书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书同所有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并依法进行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21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宋士伟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沛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