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孙紫黎与廖怀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紫黎,廖怀孝,贺孟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096号原告孙紫黎,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廖怀孝,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紫黎与被告廖怀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紫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 育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