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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孙紫黎与廖怀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紫黎,廖怀孝,贺孟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096号原告孙紫黎,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廖怀孝,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紫黎与被告廖怀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紫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 育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