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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根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可,济南辰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根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异81号申请人:尚可,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济南辰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原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799号银座中心2号楼。法定代表人:尚可。被执行人:北京根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1号楼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沈会民。本院在执行济南辰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思科技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根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明咨询公司)仲裁一案过程中,尚可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尚可称,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辰思科技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我,并向被执行人根明咨询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17年3月16日,辰思科技公司依法办理了注销手续。现申请变更我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根明咨询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本院查明,辰思科技公司与根明咨询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0195号裁决书,裁决:一、根明咨询公司向辰思科技公司支付×××元;二、本案仲裁费×××元,全部由根明咨询公司承担。裁决生效后,辰思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京03执472号案件立案受理。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尚可原为辰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16日,辰思科技公司经工商机关审核注销。辰思科技公司与尚可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2016)京仲裁字第0195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尚可。协议签订后,辰思科技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后邮件被退回。同年12月22日,辰思科技公司在《法制晚报》刊登公告,告知被执行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6)京仲裁字第0195号裁决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邮寄单、公告、(2016)京03执4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辰思科技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辰思科技公司在注销前与尚可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并已向被执行人根明咨询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现尚可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变更尚可为(2016)京03执4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星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国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