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明、蓝蔚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蓝蔚双,唐嘉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终100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抗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润葵,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镇南社区百才新区木材公司宿舍区,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66********。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被抗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英斌,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全州县全州镇邓家埠村委小江背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6********。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辩护人梁瑞迎,广西佳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明,男,1995年4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州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蓝蔚双(曾用名蓝卫双),男,1985年1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唐嘉阳(曾用名唐贝贝),男,1989年4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某、刘某、刘明、蓝蔚双、唐嘉阳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都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抗诉机关即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5)河市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5)都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发回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桂1228刑初13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韦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刘明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蓝蔚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唐嘉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对主犯韦某、刘某量刑畸轻为由再次提出抗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8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绍航审 判 员  王子恩代理审判员  黄志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