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何满英、马耀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何满英,马耀明,蒋瑞欢,佛山市端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扬贸易有限公司,张扬声,梁炳强,陈燕芬,曾志强,梁少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兴乐路54号。负责人:张铭辉。被执行人:何满英,女,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马耀明,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蒋瑞欢,女,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端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B3区南三路10号。法定代表人:曾志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宝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东区振华路55-57号商铺1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马耀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6区中二路03号。被执行人:张扬声。被执行人:梁炳强,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燕芬,女,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志强,男,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少媚,女,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扬声,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顺德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何满英、马耀明、蒋瑞欢、佛山市端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扬贸易有限公司、梁炳强、陈燕芬、曾志强、梁少媚、张扬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宝烨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贷款本金4391389.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何满英、马耀明、蒋瑞欢、佛山市顺德区腾扬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端丰贸易有限公司、梁炳强、陈燕芬、曾志强、梁少媚、张扬声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共承担案件受理费4169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少媚在顺德区乐从镇有房1处,被执行人梁炳强在乐从镇有房产1处,车位2个,本院另案[(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45号]已查封,被执行人何满英与被执行人张扬声共有位于大良街道房产2处,共有位于北滘镇的房产1处,本院另案[(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380号]已查封,查明被执行人蒋瑞欢在顺德区乐从镇有房产1处,商铺2处,本院另案[(2015)佛顺法执字第5375号]已查封,上述房产本案可参与分配,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炳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车牌号码为粤X×××××的小型汽车1辆,本案已查封,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理,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443416.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另案查封的房产及尚未发现下落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启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