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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特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振安与杨瑞刚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振安,杨瑞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97号申请人:马振安,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人:杨瑞刚,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申请人马振安、杨瑞刚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振安、杨瑞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23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马振安赔偿杨瑞刚: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修理费等一切费用合计4178元,于2017年5月23日已履行完毕;二、马振安、杨瑞刚之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