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伯贤、马云东等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贤,马云东,韩永珍,陶毅,燕莉霞,郭凤玲,丁学兰,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402行初13号原告陈伯贤,男,汉族,1965年05月07日出生,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区中山花园1号楼302。公民身份号码370111196505075258。原告马云东,男,回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区人民街65号。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411130012。原告韩永珍,女,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区东关路通用机械厂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110030063。原告陶毅,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东海园区4号楼1单元502。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811240077。原告燕莉霞,女,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区政府街38-53号。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911200021。原告郭凤玲,女,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区人民街5号。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01011004X。原告丁学兰,女,回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区人民街65号。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001200086。原告马萍,女,回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区东海园区。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112290011。以上七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伯贤、马云东、韩永珍、陶毅、燕莉霞、郭凤玲、丁学兰、马萍等八人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伯贤等八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一是本案八个原告分别与宁夏原州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合同书》,是八个独立的诉讼主体,应分别提起诉讼;二是在本案中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请求”被告依法履行原告与宁夏原州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受理职责”,具体请求不明确,现通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受理原告的劳动仲裁申请。因此,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等八人分别与宁夏原州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合同书》,产生八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八个独立的诉讼主体,应分别主张权利。原告在本案中诉讼请求不明确,现原告明确请求被告为其受理劳动仲裁申请,被告亦同意受理。因此,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伯贤、马云东、韩永珍、陶毅、燕莉霞、郭凤玲、丁学兰、马萍等八人撤回对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伯贤、马云东、韩永珍、陶毅、燕莉霞、郭凤玲、丁学兰、马萍等八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秉柱审 判 员 唐灵霞人民陪审员 马正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