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02执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许尔银、李东升等盗伐林木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尔银,李东升,许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5419号被执行人:许尔银,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李东升,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被执行人:许光仁,男,194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泗洪县。本院在执行许尔银、李东升、许光仁盗伐林木罪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许尔银已主动履行罚金9000元,该款已缴入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东升、许光仁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许尔银的罚金执行完毕;终结对被执行人李东升、许光仁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