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代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男,1992年1月4日出生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再次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炳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接到吸毒人员代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驾驶一辆白色名爵两厢轿车赶到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中路“德克士”店外路边,后在轿车内将一袋重约1克的冰毒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古某某。当日2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中路76号“避风港水吧”挡获代某等人,并在代某驾驶的白色名爵轿车驾驶室门把处查获6包共重3.48克的白色晶体和4包共重0.38克的红色药丸。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理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称重记录、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代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代某系以贩养吸人员。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代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代某系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计入犯罪数量,考虑其吸食毒品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对被告人代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代某的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原羁押期已扣除。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将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恩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琦附: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