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家华申请胡登龙、张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华,胡登龙,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1493号申请人张家华,男,1983年6月6日生。被申请人胡登龙,男,1963年11月27日生。被执行人张和,男,1966年6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家华与胡登龙、张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813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06)楚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