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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廷玉申请执行张立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玉,张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刘廷玉,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公安公寓*单元*楼西门,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0********。被执行人张立民,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山水住宅楼后院诚信旅馆,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65********。刘廷玉申请执行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立民同意用其工资全额冻结以抵偿拖欠的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执行人用全额工资至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丽辉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