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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超与白建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白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杨超。被执行人白建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1.9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