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西省井冈山泉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井冈山泉涌混凝土有限公司,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174号之一原告:江西省井冈山泉涌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辉,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满芬,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文生,董事长。原告江西省井冈山泉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井冈山泉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井冈山泉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井冈山泉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75.59元,减半收取3888元,保全费2415.97元,合计6304元,由被告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雪梅审 判 员 江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日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