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勇与黄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黄其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679号原告:李勇,男,1979年3月3日生。被告:黄其超,男,1982年7月6日生。原告李勇与被告黄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李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继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依法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蔡丽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