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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青与陈治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青,陈治品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40号申请人:赵青,男,汉族,1958年2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陈治品,男,汉族,1951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赵青与被申请人陈治品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赵青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治品所有的渝XX散装水泥粉粒物料运输车一台予以查封。申请人赵青以其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道XX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赵青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赵青预交。本裁定立即��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政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