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江德田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德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德田,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2012年10月18日因参与“地下六合彩”开票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德田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某、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德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至2016年12月份间,被告人江德田在淳安县枫树岭镇大源村西川新村自己家中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开票,接受余某1、姚某等人投注,累计开票金额达人民币15万余元,后上报给上家郑某(另案处理)及余某7、丰某4夫妇(另案处理),并从中收取手续费。另查,被告人江德田共非法牟利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德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1、姚某、余某2、姜某、丰某1、余某3、余某4、丰某2、余某5、余某6、江某1、江某2、丰某3、程某、李某1、李某2、王某、李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记账纸、汇款凭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德田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地下六合彩”押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江德田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属老年人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德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江德田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早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