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吉平与孙瑜、喻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平,孙瑜,喻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419号原告周吉平,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童修江、胡洛铭,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瑜,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喻志丽,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胡水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吉平诉被告孙瑜、喻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吉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牮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晶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