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发祥与周洪刚、骆树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祥,周洪刚,骆树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454号原告:杨发祥,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西畴县,被告:周洪刚,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大学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被告:骆树宽,男,32岁,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农村居民,现住马关县。原告杨发祥与被告周洪刚、骆树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杨发祥以被告周洪刚已偿还原告20000元,我们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余款30000元,被告周洪刚到6月份给清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发祥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发祥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加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