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小涛与李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小涛,李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949号申请人范小涛,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李明涛,男,198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范小涛申请执行李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明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申请人货款15835元,并自2016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申请人利息,直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95元、执行费14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明涛给付申请人现金12633元,申请人同意结案。被执行人结算执行费14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