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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吕茂井与凤台县岳张集镇土楼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茂井,凤台县岳张集镇土楼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051号原告:吕茂井,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土楼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明明,系该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茂井与凤台县岳张集镇土楼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吕茂井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茂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茂井撤诉。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原告吕茂井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纯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