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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桂莲与郑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莲,郑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2291号原告:杨桂莲,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被告:郑磊,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杨桂莲诉被告郑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杨桂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郑磊支付我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1月7日房屋租金2400元,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水费40吨200元;2.请求依法判决郑磊赔偿我防盗窗及玻璃破损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郑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郑磊于2016年4月8日签订了《租房协议》,协议中约定我将位于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号车库出租给郑磊。租期自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租金为每月800元,提前20天交下月房租。合同签订后我将房屋交付给郑磊,郑磊支付我租金至10月7日,截至2017年1月7日尚欠我租金2400元。我多次向郑磊索要,郑磊以无钱为由拒付。合同还约定郑磊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设施,如有破坏,郑磊负责赔偿。2016年11月上旬,我发现上述出租房防盗窗及玻璃被损坏。我多次与郑磊沟通,郑磊承诺修复但至今未履行,也未赔偿我的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杨桂莲向本院提供的住址未能向被告郑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本院专程前往郑磊身份证记载的户籍地址查找郑磊,其母亲称郑磊已离家数月无法联系。本院要求杨桂莲补充提供郑磊的其他住址,杨桂莲称不能提供。本院多次与杨桂莲谈话解释送达的程序及不能送达的法律后果,杨桂莲坚持不同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材料是推进案件实体审理的必经程序。本案中,在本院已经穷尽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向郑磊送达的情况下,非经公告无法通知郑磊诉讼权利及开庭事项,也无法继续推进诉讼进程,经本院向杨桂莲多次释明,杨桂莲仍然不同意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视为其自动放弃以诉讼的方式维护其权利。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桂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佟春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君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