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福清等与乐山市捷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清,赵朝珍,张岳先,李忠连,张春,张杰,乐山市捷通物流有限公司,周建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乐山市龙扬物流有限公司,鞠卫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778号原告:张福清,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原告:赵朝珍,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原告:张岳先,男,199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原告:李忠连,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原告:张春,男,200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原告:张杰,男,201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上列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忠连,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勇兵,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杨鑫,总经理。被告:周建波,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苟素强,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负责人:王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超,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龙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法定代表人:杨成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杨成举,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沫川县。被告:鞠卫洪,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负责人:涂远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清、赵朝珍、张岳先、李忠连、张春、张杰与被告乐山市捷通物流有限公司、周建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币东坡区支公司、乐山市龙扬物流有限公司、鞠卫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清、赵朝珍、张岳先、李忠连、张春、张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清、赵朝珍、张岳先、李忠连、张春、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7元,由原告张福清、赵朝珍、张岳先、李忠连、张春、张杰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