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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道麟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398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麟,曾用名:王道林,男,1954年09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现在安顺市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12时,被告人王道麟在安顺市开发区对门村路口被正在开展路查工作的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民警查获,从其身上查获一包毒品海洛因10.36克,同时从其身上搜出电子秤一台,现金600元。认为被告人王道麟具有如下量刑情节: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36克;累犯;毒品再犯;具有立功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王道麟的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王道麟供述,机主资料及通话记录,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取样笔录,称量记录及照片,(安)公(司)鉴(化)字(2017)65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立功材料、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道麟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道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道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道麟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犯罪,当庭认罪,系立功和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道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600元,电子秤一台,黑色长虹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