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汪家胜与王长春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家胜,王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汪家胜,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长春,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汪家胜与被执行人王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身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波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