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凡与程新春、易善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凡,程新春,易善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陈凡,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程新春,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易善琴,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凡与程新春、易善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程新春、易善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皖1822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新春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