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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同庆与被告刘宇声、陈召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同庆,刘宇声,陈召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805号原告:宋同庆,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刘宇声,男,198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陈召花,女,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同庆与被告刘宇声、陈召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宋同庆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同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原告宋同庆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