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同庆与被告刘宇声、陈召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同庆,刘宇声,陈召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805号原告:宋同庆,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刘宇声,男,198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陈召花,女,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同庆与被告刘宇声、陈召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宋同庆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同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原告宋同庆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