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曾凡春与吉克日洛、沙马叶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春,吉克日洛,沙马叶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238号原告:曾凡春,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俄西典罗,男,彝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吉克日洛,男,彝族,1983年5月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美姑县,现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沙马叶子,女,彝族,1982年1月3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美姑县,现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彝语翻译赤惹罗湘,男,彝族,1958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曾凡春诉被告吉克日洛、沙马叶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凡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凡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凡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立机妹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