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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执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夏远金与刘泽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远金,刘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3278号申请执行人:夏远金,汉族,女,1982年8月2日,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刘泽建,汉族,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关于夏远金与刘泽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原告刘泽建赔偿51583.80元等。经原告夏远金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泽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且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七个及支付宝账户两个,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法院依法报告财产情况且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5月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32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家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