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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71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 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