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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荣成市王华商城与连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王华商城,连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303号原告:荣成市王华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250212W,住所地荣成市南山北路2号。主要负责人:王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载波,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该商城财务科长。被告:连娣,女,汉族,住荣成市。原告荣成市王华商城与被告连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王华商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海清 百度搜索“”